国土局
日期:2004-9-8 16: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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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明县国土资源局

  
 单位职能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崇左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审核工作,指导和依法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初审。

   (3)监督检查县乡(镇)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县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并依法审核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垦工作,依法在权限内对新增耕地确认,依法审核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登记等工作。

   (6)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县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作价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招标拍卖;依法审核农村三类建设用地;依法审核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依法核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行政备案。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资格行政备案。承担由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审批零星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选矿和加工许可证,依法对颁发、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行政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核。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审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依法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行政备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0)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11)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县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

   (12)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3)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自治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和指导房屋产权产籍的登记以及房屋产权产籍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等工作。

   (14)对全县国土资源开发中(矿产、石场、砖厂、砂场、河道资源开挖等)的安全生产承担指导、检查和主管责任。

   (15)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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