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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介绍:
(1)研究制订全县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负责制订贯彻落实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的实施办法,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与人事工作有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事行政管理体制的研究;研究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负责拟订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方案,编制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县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审批。 (3)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政策及拟订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提出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5)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机关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计划和录用;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依规章对公务员辞职辞退进行备案;依规章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进行备案。 (6)负责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聘)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及对县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审核工作。 (7)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具体实施办法;贯彻实施西部人才开发战略,研究拟订西部人才资源开发的有关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各类人员合理流动,负责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依规章核准人才招聘广告;负责全县高校、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综合管理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所需人员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安置工作。 (8)研究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9)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负责制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负责县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晋升的审批工作;研究完善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和离休、退休、退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工作;编制汇总全县劳动工资年度计划。 (10)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研究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或上报市政府部门以上名义表彰奖励的人员,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全县性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11)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依规章核准全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负责拟订深化职称改革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技术等级和企业技术工人岗位技能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审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资格;依规章审核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定。 (12)对全县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的宣传、信息、评优表彰和指导所属二 层机构的业务工作。 (13)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各级各类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乡土人才开发规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订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4)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15)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对全县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16)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综合管理全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17)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8)拟订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草拟职业介 绍机构的管理规则;依据规章核准招工、就业培训广告和职业介绍单位资格,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进行初审;草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力调配,异地招工,政策性安置,以及农村招工,管理、协调、指导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和县内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县内就业的审核。依法审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对集体合同进行备案。 (19)建立和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依据法规核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初级工技术培训资格;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依据规章核准职业资格证书。依据规章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和核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对初级工技术培训资格进行备案。 (20)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办法。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发布地方定员定额标准;指导、调控全县企业工资总额,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 (21)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法规核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资格。 (22)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3)拟订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24)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2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771-8620147(人事) 0771-862050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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