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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卫生局
单位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 (2)研究拟订全县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3)参与研究拟订宁明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依规章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拟订基层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4)研究拟订全县农村初级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依法规核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含家庭接生员、村级妇幼保健人员)。 (5)研究指导全县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依法规核准医师执业证书和依规章核准护士注册登记和医疗广告工作。 (6)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县无偿献血。 (7)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性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医药科技进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制定并实施全县医学教育、卫生干部进修教育的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订 招生、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 (8)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9)依法监督管理全县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规章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依法规审核《食品卫生许可证》。 (10)制订全县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1)组织协调全县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援外工作,协调管理我县与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12)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西医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3)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全县各有关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拟定全县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14)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15)指导和管理卫生行业群众团体组织的工作。归口管理宁明县红十字会。 (16)对本部门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系统内所管辖的医疗单位各项设施安全,承担指导、督促、检查和主管责任。 (17)承办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生许可证办证须知
办理卫生许可证准备申报材料:
1、领取及填写卫生许可证申报表;
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备相片3张;
3、做作业售货员进行健康体检,备相片2张,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4、经营场所平面布图1份;
5、卫生管理制度1份;
6、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租用合同或协议书等);
7、生产加工单位需要提供产品配方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简图,产品卫生检验资料;
8、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9、新开业的单位必需经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后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10、办理卫生许可证必须由经营单位法定 代表从亲自办理,其他 人不得代办。
联系电话:0771-862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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