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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农业局
单位职能
(1)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2)拟订和贯彻农业产业政策措施,服务和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农业财政补贴和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等意见和建议;负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贯彻和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乡(镇)、村改革试验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
(4)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调查、收集、预测、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开放和技术交流合作、农业招商引资等工作。
(5)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承担和指导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园区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农业资源保护及农业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协调和指导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拟订落实农民奔小康的措施。依规章审核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
(6)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承担和指导重要农业科研、技术、物种引进推广项目,组织农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及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管理县内生产及进口的种子、农药、肥料、农膜、农业设施等农业投入品质监测和执法管理。依法核准权限内和审核权限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8)负责组织全县植物内部检疫。依规章核准植物检疫证、产地检疫合格证。
(9)研究拟订有关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乡镇企业统计工作。依法对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10)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监督实施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水产品、畜禽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新产品的保护工作。负责兽药、鱼药、饲料等产品质量的监督、鉴定和执行监督管理。依规章核准《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依规章审核《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规章审核《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依法审批《捕捞许可证》。依法规审批《水产苗种人工繁殖生产许可证》和《水产苗种选育生产许可证》,依法审核《水面养殖证》,依法审核《国内动物异地引种》,依法核准《动物防疫合格证》。负责查处渔业水污染事故。
(11)对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乡镇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督促、检查和主管责任。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以及职能管辖范围内(包括渔船水上安全)安全工作承担指导、督促、检查和主管责任。
(12)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771-862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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