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
日期:2004-9-8 16: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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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物价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负责拟定全县物价总水平的控制目标,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使物价的涨幅控制在省、市规定范围内。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水、电等);具有垄断性商品价格( 邮电 资费等);属于资源稀缺性的商品价格(土地、稀有金属 等);全程全网的价格与收费(公路、水路运价等) 及重要的城乡公用事业和经营性收费(县内公共交通、 出租 车、教育、医疗卫生等)。

   (三)依据国家土地法和有关房地产价格管理规定,建立以基准地价为核心的土地价格体系,管好土地价格、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调控商品房价格,防止国家土地收益流失,确保房地产增值费收归政府。

   (四)管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制 止各种乱收费,减轻农民、企业和群众负担。

   (五)协同计划、财政、金融、物资、劳动、税收等部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县资源合理配置,资金合理融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六)负责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支配和监督使用等工作,提高县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 价的能力。

   (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地方性价格管理的办 法和实施细则、作价办法。指导县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价 格管理工作。

   (八)指导行业制定协议价格,促进公平竞争,防止 行业垄断,帮助工商企业培训物价人员,建立企业价格管理制度,用好定价权,依法参与竞争。

   (九)负责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和引导,对其中 重要的农副产品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合理利润率和批零差率,负责对农贸市场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平 衡本县内价格和衔接毗邻县(市)的价格。

   (十一)负责对本县价格进监测和预警, 与有关部门 配合,制定市场交易规则,为各类市场提供良好的价格服务与监督,加快培育市场,促进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 体系的建立。

   (十二)参与研究和管理劳务、技术、信息等生产要 素价格。处理好商品价格与生产要素价格的关系,保持宏观经济指标的相对平衡。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国家资产的价格评估;负 责核定罚没物品、赃物及拍卖物品基准价格。

   (十四)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漆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 少数重要商品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劳务收费进行经常性检查,组织全县物价检查,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和价格违法案件。

    (十五)组织开展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物价、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指导职工物 价监督总站和其他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群众性物价 监督活动。

   (十六)开展重要的工业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 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价格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工作,努力探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 应的价格机制和价格调控体系。

   (十七)建立本县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咨询 和价格事务服务工作,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价格服务。

   (十八)承办县政府及上级物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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