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办
日期:2004-9-8 11: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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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扶贫办

 单位职能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扶贫开发计划。

  (2)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拟订全县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

  (3)根据自治区、市分配给我县的财政扶贫资金、扶贫信贷资金、新增扶贫资金的金额指标提出分配方案,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4)对全县扶贫开发具体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交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审批。

  (5)按照上级规定的扶贫资金的投向,督促、协调各项扶贫资金的落实、到位、指导、监督各项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研究制定全县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县扶贫开发规划和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 

  (6)动员、组织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扶贫开发,检查、督促落实县直机关挂钩扶贫责任制;负责县内外扶贫协作工作。

  (7)负责全县小额信贷扶贫计划、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以工代赈和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工作。

  (8)负责规划、协调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和生态扶贫。

  (9)负责协调抓好救灾工作,积极联系组织救灾物资、协调组织人力、物力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 

  (10)负责对宁明县扶贫基金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11)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2)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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