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 姻 登 记
日期:2005-5-31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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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登 记

 

一、我国的婚姻制度
1
、 婚姻自由原则
2
、 一夫一妻制原则
3
、 男女平等原则
4
、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5
、 计划生育原则


二、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1
、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 禁止重婚。
3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
、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


三、结婚条件
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 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四、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 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 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提交离婚证件;其中持有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同时应提交原审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生效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不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的,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建制区范围内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自愿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现役军队干部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持军人身份证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志愿兵同部队或驻地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应持所在部队军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审批意见。
志愿兵和超期服役战士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


(二)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六、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 未到法定年龄的
2
、 非自愿的
3
、 已有配偶的
4
、 双方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
、 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6
、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
7
、 法律、法规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七、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 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八、协议离婚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结婚证件。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向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通知书》,当事人自收到《领取离婚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同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离婚证》。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即解除婚姻关系。


九、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
、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
、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
、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
5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十、婚姻关系证明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婚姻档案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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